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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1 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費受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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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1條規定,當公費生的名額有缺額時,各師資培育的大學可以制定相關規定進行遞補,並且需要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公費生在遞補日期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結束之前,不得少於一年。 例如,如果某個大學的師資培育計畫中有10個公費生名額,但只有7個人申請,那麼根據這項規定,該大學可以填補這3個缺額,並須將相關規定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而且,無論遞補的日期是什麼時候,這些公費生必須至少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前受領公費,並且這段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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