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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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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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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公費受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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