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0 條
- 1.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 三、服務義務期間,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務義務。 四、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費生,中央主管機關於第十二條第三項分發協調年限屆滿,未予分發。
- 2.前條及前項所稱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或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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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因特定情形而免除償還已受領之公費的情況。具體情形包括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而有無法履行服務義務的情形、以及在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為不適任教職並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免除服務義務。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對於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的重大疾病或事故的認定權責屬於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需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已分發任教的公費合格教師的重大疾病或事故的認定權責則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若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則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法規資料可參考教育部所公布的「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等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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