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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三、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務義務。
  2. 前條及前項所稱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或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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