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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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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其培育名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公費生名額,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學校師資缺額及其類科,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 二、除前款情形外,中央主管機關得經政策評估類科需求後,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
  2. 2.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3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公費生的培育,以滿足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的需求。 2. 在確定公費生培育名額之前,中央主管機關會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了解缺額情況和類別。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調整後,才會確定該名額,並納入國立學校師資需求的核定範圍。 3. 公費生培育名額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就會分配給各大學進行師資培育。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如教育部所制定之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所訂定之公費生的培育名額分配,是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後,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給予國立學校的師資需求。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偏遠或特殊地區能夠有足夠的師資資源,並且將公費生的培育名額合理分配給各大學,以滿足教育政策的需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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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其培育名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