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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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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2. 2.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機關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這表示公費生是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公費待遇並且在畢業後必須前往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2. "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表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的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進行,並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師資培育法的規定,如果某位學生在大學就讀師資相關學系並符合公費生的資格,那麼他在畢業後應該去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此外,具體哪些學校被認定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學校位置或類科師資需求進行認定,並進一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以上說明參考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2條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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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