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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2. 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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