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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3 條

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一、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送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准緩徵並於當年度完成分發者外,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服完兵役後依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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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3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一、離島地區及原住民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送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為保送生的情況下,他們的分發順序是優先於其他人員的。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先將他們分發到相關的地區學校服務。但是如果是保送到國立學校的話,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分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公費合格教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獲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的證明,他們也是優先於其他人員的分發對象。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年度完成分發者外,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 根據該條規定,具有兵役義務的教師證書取得者,除非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在同一年度內完成分發,否則其他人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候用名單,待完成兵役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統一的專案分發。 參考資料: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教育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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