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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4 條

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報到;其有特殊情形,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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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4條,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必須在分發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或學校報到。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報到,教師應向分發學校提出申請,然後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如果分發學校的主管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學校可以直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舉例: 根據教育部於2018年發布的規定,某公立中學分發了一名公費合格教師,要求他在9月1日前報到。然而,由於該教師正在接受手術,他無法如期報到。因此,該教師向分發學校提出申請,解釋了他的特殊情況。分發學校審核後,將該申請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定。最終,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了該教師的延遲報到要求,並將新的報到日期確定在手術後的10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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