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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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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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5條規定,公費合格教師在進行分發任教時,不需要經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這表示符合公費資格的教師可以直接進行分發任教,不需要另外經過評審的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通過了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並且符合公費教育的資格,那麼當該教師要進行分發任教的時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不需要對其進行評審,而可以直接進行分發。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簡化程序,確保公費合格教師的分發任教能夠順利進行。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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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