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費生義務服務
期間
,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
主管機關
基於
業
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三年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但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