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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2.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3.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三年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但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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