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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8 條

  1. 1.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其數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2. 2.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3. 3.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4. 4.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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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8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第1項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以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該助學金每人每月為新台幣四千元,並可視需求進行調整。 根據第2項的資格要求,符合以下款項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可獲得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① 學業成績達到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八十分以上; ② 從未受到三次以上的申誡處分或記過及以上處分; ③ 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① 學業成績達到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② 從未受到三次以上的申誡處分或記過及以上處分。 根據第3項規定,對於公立學校,師資培育助學金應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進行支應;對於私立學校,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並酌予補助。 第4項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師資培育助學金的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以上解釋基於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8條的規定內容,以及教育部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釋文等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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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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