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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其數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2.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3. 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4.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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