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及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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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及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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