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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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得適用修正施行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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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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