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是指持有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的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認定事項的辦法。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一個認定小組來處理這些申請事項。具體來說,對於國外學歷的採認和認定事項的初審,中央主管機關會委託國內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培育幼兒園教保員的專科以上學校來進行。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規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