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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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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所定三類課程、學分數及課程心內容,認定修畢幼兒園教保專課程(以下簡稱教保專業課程)。
  2. 2.前項教保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學分。
  3. 3.國外學校教保專業課程以遠距教學方式為之者,其得採計之學分數,以認定之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但因發生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經遠距教學方式採計認定部分學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到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的辦法第四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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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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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所定三類課程、學分數及課程核心內容,認定修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