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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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以下簡稱國外學歷)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其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二條、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及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五條附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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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經採認後方可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根據相關法規,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外學歷採認可以參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規定,受理國外學歷採認之機關為教育部大學評鑑委員會。根據第四條規定,國外學歷採認應符合公正、平等、客觀、精確之原則,並應遵守相關國際協議或準則。根據第五條規定,國外學歷採認通常以學校之學術評鑑結果為依據,但若學校未經評鑑,或採認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採認的依據。根據第六條規定,採認機關應評估國外學歷的內容、時數、學分等,並與國內學位同等之學歷進行對照,判斷是否符合國內要求,並進行等級劃分。根據第七條規定,採認機關應將採認結果通知申請人,並發給國外學歷採認證明書。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採認的國外學歷可以作為學術機構招生、進修、考試及申請證照等用途之參考。然而,該採認結果不代表採認機關對於申請人在相關領域的學術能力給予評價,而僅表示其學歷符合國內要求。此外,根據教育部公告的相關法令,經國外學歷採認後,申請人仍需依照國內相關法規進一步申請相應的證明書或資格,例如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三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 第三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五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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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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