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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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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幼兒園教保專課程證明書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2. 2.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代表。 三、教保服務機構代表。 四、主管機關代表。
  3. 3.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4.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構、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6條,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申請人的學分認定將根據教保專業課程的科目與學分對照表進行。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項解釋: 1. 申請人所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應依教保專業課程科目與學分對照表進行認定。 根據此條款,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歷,應按照教保專業課程科目與學分對照表進行學分認定。 2. 基準如下: 一、若申請人在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的科目學分數高於或等於附表三規定的學分數,則採計該科目規定的學分數。 二、若申請人在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的科目學分數低於附表三規定的學分數,則不予採計該科目的學分數。 三、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將在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的科目一併採認為單科,但不得單科重複採認為多科。 四、若申請人在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的科目,採計的學分數不得超過該科目學分數的十分之一。 五、不予採認國外學歷文件資料中所載的教材教法和實習等類型的科目學分。 3. 若因第五款的規定導致申請人不符合附表三的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學分認定證明。 若申請人因不符合第五款的規定而未能滿足附表三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發給學分認定證明。 根據此法規,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時,申請人的學分認定將根據教保專業課程的科目與學分對照表進行,並依據不同的條款進行認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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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