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查該問題所涉及的法規為「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7條。根據該條款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向學校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修習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一旦申請人根據前述規定取得相應的學分證明,則可以檢具這些學分證明及學分認定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根據最新修訂的《幼兒園法》,國內大專院校的幼兒園教師培育課程由兩大類組成,分別是「修畢幼兒教保專業課程」和「專門課程」。第7條所述的「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則是專門針對持有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的申請人制定的辦法。根據該辦法,持有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的申請人可以向學校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修習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一旦申請人根據前述規定取得相應的學分證明,則可以檢具這些學分證明及學分認定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申請核發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參考資料: - 幼兒園法 -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