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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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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所附國內學分證明第五條第一款所列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含)以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所發。 二、申請認定之課程,與第四條第一項課程類別及課程核心內容明顯不符。 三、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不足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學分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所提到的「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9 條」,有以下幾項情形不被認定: 1. 非屬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 2. 申請認定之課程,非國內學校現有之課程。 3. 所填列課程與申請採認之課程明顯不符。 4. 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除不採認之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學分數外,不足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 以下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依據台灣教育部發布的《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9條規定了幾種不被認定的情形。例如,如果申請人所持的學歷成績單上列載的課程並非該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所開設的課程,則不符合該條款的規定而不能被認定。又如,如果申請人填寫的課程與實際申請被採認的課程不相符,也將被排除不予認定。最後,如果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學歷文件中所列的學分數不足以滿足附表三規定的學分數,除了不予認定的教材教法和實習科目之外,也不符合該條款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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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所附國內學分證明非屬第五條第一款所列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