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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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 2.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 3.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的費用項目及用途可分為四個部分: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和代辦費。 學費(Tuition)指的是直接與教學活動相關的費用,用於支付學校的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 雜費(Miscellaneous fees)則是間接與教學活動相關的費用,用於支付學校的行政、業務和其他雜支費用。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Fees for services or facilities)包括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所需支付的費用及保證金。具體項目有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課業輔導費和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代辦費(Service fees)是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蒸飯費、書籍費、交通車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和其他代辦費。 此外,學校對於按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的情況應明確規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的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中,除了應退還的保證金外,其賸餘款可以用於改善學校的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 以上是對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2條的解釋。根據我們所能夠找到的相關資料,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沒有明確提到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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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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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