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1.23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開分頁 ›
  1.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2.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3.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3開分頁 ›
  1.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2.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及學生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及學生代表。開會時,家長及學生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3.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4.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6開分頁 ›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第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7開分頁 ›
第四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8開分頁 ›
  1.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2.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9開分頁 ›
  1.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2. 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10開分頁 ›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12開分頁 ›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1.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