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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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 2.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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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9 條是關於學生轉學和借讀生支付費用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的規定,學生在轉學時需要按照相應的比例向轉入學校支付費用。而借讀生則需要按照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的規定,向原校和借讀學校支付(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另外,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借讀生在辦理代辦費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如果借讀生需要支付學費,則應在原校支付學費。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2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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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