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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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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2. 2.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9 條是關於學生轉學和借讀生支付費用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的規定,學生在轉學時需要按照相應的比例向轉入學校支付費用。而借讀生則需要按照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的規定,向原校和借讀學校支付(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另外,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借讀生在辦理代辦費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如果借讀生需要支付學費,則應在原校支付學費。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2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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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9 條規定:「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借讀生應依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