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 2.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當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離校時,學校應按照以下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 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 代辦費則根據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進行處理。 此外,學校在依前述規定進行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在單據中明確列明退費的項目及金額。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因家庭原因在開學日前決定不繼續就學並退學,根據該條例第一項,該學生所繳納的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應全數退還。而如果學生在開學日後的學期三分之一之前退學,則根據該條例第一項的規定,學校應退還該部分學費的三分之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