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8

快速跳轉
  1. 1.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2. 2.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當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離校時,學校應按照以下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 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 代辦費則根據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進行處理。 此外,學校在依前述規定進行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在單據中明確列明退費的項目及金額。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因家庭原因在開學日前決定不繼續就學並退學,根據該條例第一項,該學生所繳納的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應全數退還。而如果學生在開學日後的學期三分之一之前退學,則根據該條例第一項的規定,學校應退還該部分學費的三分之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8 條規定:「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