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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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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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10 條,該條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時,若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不當情事,應予退費。此外,相關主管機關也有權根據法律對學校及相關人員做出必要的處分。 作為解釋和運用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教育部所發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其中第 19 條談到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的範圍及管理。此外,也可以參考該省市的學校收費相關法規,例如台灣教育部門下的「高級中等教育法」。這些資料將提供對於高中學校費用收取的規範和條件,並且可以作為判斷學校是否有違反法規並應予退費的依據。 舉例而言,如果一所高中向學生收取不在上述法規範定之範圍內的費用,這被視為有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此時,學生和家長可以要求退費,而主管機關也可以依法對該學校及相關人員做出必要的處分,如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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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