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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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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準用第四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高級中等學校和大學可以合併為七年一貫學制,這種情況下,前三年的學生可以根據附表第四條的條件免納學費。這表示對於適用七年一貫學制的高中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們可以享受免除學費的待遇。 參考資料: - 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 - 藝術教育法第四條附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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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