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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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這段法規是關於高中向學生收取費用的辦法。根據該法規的第五條: 1. 第一項規定了計算家庭年所得總額的方式。對於未婚學生來說,如果他們未成年,則與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合計;如果他們已成年,則與他們的父母合計。對於已婚的學生來說,則與他們的配偶合計。而對於離婚或配偶死亡的學生來說,則計算他們本人的所得總額。 2. 第二項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學生可以根據特殊因素申請免列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綜合所得。這需要提供明確的理由和相關文件,並經學校審查認可。 3. 第三項規定了家庭年所得總額的來源,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的最近一年度資料。學校需要將學生的相關資料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財政資訊中心查詢後,將查詢結果通知各校。 4. 第四項規定,學生對查詢結果有疑義時,可以向當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將由學校審核。 5. 第五項規定,在第一學期註冊時,學生可以提供最新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無需受到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綜合以上資料,這段法規主要是關於計算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以及相關申報程序的細節。透過提供相關資料並經過審查,學校可以確定學生是否符合免除某些家庭成員所得的條件。學生也有權申請複查,以確保查詢結果的準確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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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