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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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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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文本,法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某些學生在繳納學費和補助方面的特殊情況。根據該法條,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學生、重讀的學生以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的學生,不適用第四條關於學費免除和補助的規定。然而,根據該法條的但書規定,免試入學的學生不受此限制。 依據教育部的《私立高中重讀(進修)、外籍生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要點》,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學生和重讀的學生,需要繳納全額學費,並不適用學費減免和補助的規定。另外,教育部的《對外生就學學費補助辦法》也規定,外籍學生需要繳納全額學費。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們可以確定根據以上的資料和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向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學生和重讀的學生收取全額學費是符合法規的要求。同樣地,外籍學生也需要繳納全額學費。然而,對於免試入學的學生,他們不在這個限制之內,他們仍可以享受學費減免和補助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僅是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和相關法規進行的分析和釋義,請以具體法律文件和機構的最新政策為準。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適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35 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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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