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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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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2. 2.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及學生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及學生代表。開會時,家長及學生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3. 3.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4. 4.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3條規定了各項費用的數額訂定方式。根據第1項,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在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則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的用途進行訂定,並在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至於代辦費則除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項目外,還需要由學校在家長會、學生和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的會議上通過。根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出的各類費用,按照收支平衡原則進行訂定,學校需要在收費前公告代辦費的數額。 根據第2項規定,學校需要制定會議的組織和運作章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在代辦費收取會議中,任何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家長和學生代表的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并且需要根據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的家長和學生代表。在開會時,家長和學生代表的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根據第3項,學校需要在學校資訊網路上公告前一學年度的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和數額,并且需要在招生簡章中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如有需要調整當學年度的收費項目和數額,則應該即時在學校資訊網路上公告。 根據第4項,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和相關資料應該按照規定的年限保存備查,並且需要在學校資訊網路上公告收支情形。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7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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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