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合併時,準用之。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2條第二十條規定,在學校合併時,應準用該條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教育部公告的相關法規解釋或指引文件,以及司法院針對學校合併案例所做出的相關裁決或判決,皆可作為解釋該條規定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相關法規解釋或指引文件 2. 司法院針對學校合併案例所做出的裁決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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