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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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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合併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2條第二十條規定,在學校合併時,應準用該條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教育部公告的相關法規解釋或指引文件,以及司法院針對學校合併案例所做出的相關裁決或判決,皆可作為解釋該條規定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相關法規解釋或指引文件 2. 司法院針對學校合併案例所做出的裁決或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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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2 條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合併時,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