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3條,當學校法人申請停辦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時,應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擬訂學校停辦計畫,並包含以下事項:停辦原因、停辦期間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以及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學校主管機關在依照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命學校法人停辦私立學校時,可以指定相關人員負責處理學校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照第3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點交手續。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停辦學校的相關事務得到妥善處理,並保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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