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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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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時,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學校停辦之原因。 二、停辦期間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四、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五、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2. 2.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學校法人停辦私立學校時,得指定該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或公立學校之人員負責處理學校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點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3條,當學校法人申請停辦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時,應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擬訂學校停辦計畫,並包含以下事項:停辦原因、停辦期間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現有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以及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學校主管機關在依照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命學校法人停辦私立學校時,可以指定相關人員負責處理學校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照第3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點交手續。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停辦學校的相關事務得到妥善處理,並保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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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3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時,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