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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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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其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本校妥善保存。
  2. 2.學校停辦時,應即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後,公立者,點交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機構保存;私立者,點交停辦學校所屬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保存,並於該學校恢復辦理時返還之。
  3. 3.學校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合併後新設或存續之學校妥善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6條的规定: 1. 当学校的分校、分部停办时,学籍资料、人事档案、会计账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由该校妥善保存。 2. 当学校停办时,应立即整理并妥善保管学校所有的学籍资料、人事档案、会计账证以及其他主管机关指定的资料。如果是公立学校,应交由主管机关指定的单位或机构保存;如果是私立学校,应交由停办学校所属的学校法人或学校主管机关指定的公立学校保存,并在该学校恢复办理时归还。 3. 当学校因合并而消灭时,所有的学籍资料、人事档案、会计账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由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学校妥善保存。 参考资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教育部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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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6 條規定:「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其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本校妥善保存。學校停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