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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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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5條,當一所學校的分校或分部停辦時,分校或分部的學生可以轉讀該校的其他分校或分部;當整個學校停辦時,該校的學生應從原校獲得一份轉學證明書,以轉學至其他學校;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將這些學生分發到其他學校就讀。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學生有機會在其他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以應對原校的停辦情況。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當一所學校停辦時,主管機關會協助學生轉學至其他學校,以確保他們能夠持續學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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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5 條規定:「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