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5條,當一所學校的分校或分部停辦時,分校或分部的學生可以轉讀該校的其他分校或分部;當整個學校停辦時,該校的學生應從原校獲得一份轉學證明書,以轉學至其他學校;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將這些學生分發到其他學校就讀。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學生有機會在其他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以應對原校的停辦情況。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當一所學校停辦時,主管機關會協助學生轉學至其他學校,以確保他們能夠持續學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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