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4 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釋義: 1. 公立學校停辦計畫的擬訂與核定:當公立學校因辦學遇到困難時,校務會議應審議通過停辦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例子:如果一所公立學校面臨資源不足、學生減少等困難,校務會議可能會討論通過停辦計畫,該計畫應列出相關事項,例如學校停辦期間的規劃,學生轉學安排,以及教職員工的調整等。然後,該計畫需被報送給主管機關核定。 2. 主管機關根據發展趨勢命令公立學校停辦: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的發展趨勢,以及學校分布和教育資源配置情況,命令公立學校停辦。 例子:主管機關可能會考慮到某地區的人口減少、學生需求減少等因素,決定命令一所公立學校停辦,以便重新調整教育資源的分配。 3. 停辦學校的相關事務處理:主管機關在學校停辦時需妥善安置學校現有學生的轉學安排、處理現有教職員工的移撥、介聘、離退等事宜,並指定其他公立學校負責處理停辦學校的相關事務,包括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例子:一所公立學校停辦後,主管機關可能會安排學生轉學到其他相關學校,處理教職員工的人事調整事宜,並將學籍資料、人事檔案和財務記錄等資料轉交給另外指定的公立學校負責保管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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