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學校就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8 條,當學校進行變更時,如果在校學生不願意就讀變更後的學校,原校將會發給轉學證明書,學生可以轉學到其他學校就讀。如果需要的話,主管機關也可以安置學生至其他學校就讀。這條條文保障了學生在學校變更時的選擇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