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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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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2. 2.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這項法條,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需要協助的學校,如果無法聘任合格的教師來實施必修科目的教學,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可以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偏遠地區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提供學生多元的學習機會。 例如,一個偏遠地區的學校無法聘任到合格的數學老師,但可以與其他學校合作,通過遠距教學的方式由其他學校的數學老師進行教學。 2. 上述數位遠距教學課程的具體課程實施和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學校和合作學校在協議後進行確定。這些細節可以由兩校通過協商訂定辦法,確保教學的有效性和公平性。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來進行安排。 例如,合作學校可以共同決定通過線上考試、作業評量或互動參與等方式來進行學業成績評量,並確定遠距教學課程所能獲得的學分和成績如何登錄記錄。這些細節應該在協議中明確規定,確保學生的學習成果能夠被準確評估和認可。

  •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法規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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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9-1 條規定:「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