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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2.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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