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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12 條

各類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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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2條,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案件時,必須備齊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果申請人未能在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完整的文件和資料,申請將不予受理。 根據教育部的官方網站提供的資料,申請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和資料: 1. 申請表格:根據辦法附表所提供的申請表格填寫。 2. 身分證明文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或影本,例如身份證、護照等。 3. 教育及專業資格證明文件:提供相關教育和專業的證明文件。例如,高級中等學校的教育證書或大學畢業證書等。 4. 教學經驗證明文件:提供相關的教學經驗證明文件。例如,學校或機構出具的教學證明信或雇主證明信等。 5. 其他相關文件:根據個別情況,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證書,他應該填寫完整的申請表格,並提供他的身份證影本、大學畢業證書和他過去的教學經驗證明信。如果他在收到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所有的文件和資料,他的申請將不被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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