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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以下簡稱教師證書),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發;證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照片;以電子方式核發者,免予記載。 五、證書字號。 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七、法令依據。 八、發證日期。 九、發證機關。 十、中華民國國民者,並加註國籍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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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教師證書應包含以下事項: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照片、證書字號、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法令依據、發證日期、發證機關、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者需加註國籍或地區。根據附件一,教師證書的格式如下: 範例資料:依據最新版本的《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教師證書上應該包含教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照片、證書字號、師資類科或學科專長、法規依據、發證日期、發證機關以及國籍或地區(若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例如,一個教師證書的格式如下: 姓名:張小花 出生年月日:1990年5月10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 照片:教師的正面照片 證書字號:教證字第123456號 師資類科:幼兒教育 法令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發證日期:2021年1月1日 發證機關:教育部 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加註國籍或地區:美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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