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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3 條

  1. 1.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僑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發教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名冊,連同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備查公文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學士以上學位學歷文件。 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單。 三、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文件或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 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以電子方式核發者,免附。 六、有效護照或第一款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2. 2.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再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同一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得以教師證書影本替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資料;持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者,並得以教師證書影本替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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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3條,申請核發教師證書的民眾應該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以及支付費用。這些文件和資料應該由師資培育的大學匯總名冊,連同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的紀錄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公文影本,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1. 學士以上學位學歷的文件。 2.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成績單。 3. 完成教育實習並通過評價的文件,或同意(抵)免教育實習的證明。 4. 完成師資職前教育的證明書或證明文件。 5. 最近一年內的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的電子檔。 6.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的英文證件影本。 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如果已經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且修畢了另一類科目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是同一類科目的其他專門課程,則可以提供教師證書的影本,替代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文件和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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