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4 條
- 1.因教師證書毀損、遺失,申請補發教師證書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現職教師經服務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非現職教師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業期間之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以電子方式核發者,免附 三、有效護照、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 四、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 2.因教師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教師證書者,申請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原教師證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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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 4 條,對於教師證書毀損或遺失的申請補發,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並支付相關費用。現任教師應向服務學校的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非現任教師需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1. 身分證影本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證明文件的影本,證明修業期間內的合法身份。 2. 最近一年內的彩色脫帽一吋正面照片的電子檔。 3.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的英文證件的影本。 4. 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之前取得教師證書的申請人,應附上取得教師證書以及自取得教師證書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的影本。 5.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對於教師證書的事項有變更並申請換發的,申請人除了按照前項的要求辦理外,還應附上原教師證書、戶口名簿或其他能證明戶籍資料變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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