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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5 條

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之試用教師證書及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明書;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申請程序及應繳納之費用,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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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 5 條,對於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的試用教師證書及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的申請補發或換發,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明書。申請者需要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程序以及支付相應的費用。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更多的內容或範例與該法條有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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