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6 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或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以電子方式核發者,免附。 四、有效護照、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取得教師證書後迄今之服務證明影本。 六、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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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6條,要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並支付相應費用,然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2.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或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4.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5. 取得教師證書後至今的服務證明影本。 6. 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的證明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 - 有關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的辦法可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 關於教師證書核發流程和申請書形式,可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相關規定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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