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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7 條

  1. 1.已取得教師證書者,申請發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現職教師經服務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現職教師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期間之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師證書影本或教師證明書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以電子方式核發者,免附。 四、有效護照、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2. 2.已取得教師證書並得於我國合法任教者,申請核發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任教學校所在國家規定須由本部出具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之公告或證明。 三、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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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 7 條,已取得教師證書的人士若要申請核發英文版教師證明書,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並繳納相關費用。現職教師需由服務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非現職教師可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申請: 1.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業期間的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證明文件的影本。 2. 教師證書的影本或教師證明書的影本。 3. 最近一年內拍攝的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的電子檔。 4.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的英文證件的影本。 5. 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之前取得教師證書的人士,還需要提供自取得教師證書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的影本。 已取得教師證書且在我國合法任教的人士,申請核發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時,除了要遵守前述規定外,還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 任教學校所在國家規定須由本部出具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的公告或證明。 3. 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資料的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公告+zh_TW+版本,教育部,2020年12月31日修正公告,不考慮後續修正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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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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