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7-1 條
- 1.第三條人員申請核發教師證書時,已修畢次專長課程者,得檢附次專長課程核定或備查公文影本,與修畢次專長課程之證明文件及學分表影本,申請於教師證書註記次專長。
- 2.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次專長課程、次專長學分班,或修畢增能學分班課程且符合課程計畫、簡章所定註記次專長條件,持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持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以前核發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
- 3.前項申請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或申請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名冊,連同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次專長課程核定或備查公文影本,或相關學分班核定公文影本及錄取名單。 二、持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原教師證書正本;持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以前核發之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原教師證書影本。 三、修畢次專長課程之證明文件及學分表影本。 四、有效護照、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本辦法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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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 7-1 條規定了持有合格教師證書的教師可以申請註記次專長或換發教師證書,前提是他們在師資培育的大學修畢了次專長課程、次專長學分班,或修畢了增能學分班課程且符合課程計畫、簡章的註記次專長條件。申請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或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需要提供申請書以及相關文件和資料,包括次專長課程核定或備查公文影本、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次專長學分表影本、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適用於 19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的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 7-1 條 - 台灣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法規專區/證明書及帳簿管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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