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設教師證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之審查。 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之審查。 三、其他與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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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為處理以下事項,應成立「教師證書審查會」: 一、審查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件。 例子:當一位教師需要核發、補發或換發教師證書時,教育部的教師證書審查會會負責審查相關文件以確認其合法性。 二、審查偏遠或特殊地區合格教師證書換發為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件。 例子:當一位具有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資格的教師,希望將其教師證書換發為一般地區教師證書時,教育部的教師證書審查會會審查相關文件以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三、審查其他與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相關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的事項。 例子:除了上述兩項情況外,教育部的教師證書審查會也負責審查其他與教師證書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的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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