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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9 條

  1. 1.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學者專家。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四、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代表。 五、中央主管機關務單位主管代表。
  2. 2.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3. 3.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4. 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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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次長兼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聘(派)兼其他委員。委員總數應在九至十一人之間,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派),但代表機關出任的委員應根據其本職的進退情況。如果在委員任期內有缺額的情況,應進行補聘(派),其任期則延續至原任期屆滿。此外,該委員會的委員均不得享受薪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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