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至其他學校、機構,或受聘僱於二以上學校、機構者,應由擬聘學校、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許可;申請轉換聘僱學校、機構時,擬聘學校、機構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申請受聘僱於二以上學校、機構時,擬聘學校、機構應檢附原聘學校、機構之同意證明文件。
-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轉換至學校、機構以外之其他雇主工作,原聘僱學校、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算七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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