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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
國民教育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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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
學生輔導法
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
業
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
學生輔導法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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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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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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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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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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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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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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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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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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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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