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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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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2. 2.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3. 3.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4. 4.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教育法第21條的內容如下: 1.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這項規定表示學校在處理學生輔導事項時,必須依照學生輔導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學生輔導法是一部針對學生輔導工作的法律,其中規範了學生輔導的範疇、目標、原則等。依照這項規定,學校在進行輔導工作時需要遵守學生輔導法的要求。 2.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這項規定表示學校在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該由專門負責這項工作的單位或人員來推動。這保證了學生輔導工作能夠專業地進行。專責單位可以是學校的輔導中心,專責人員可以是專業的輔導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 3.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這項規定規定了輔導專責單位的組織方式。一級單位的輔導專責單位應該有一位主任,二級單位應該有一位組長,並且各單位都應該有若干名專任輔導教師。輔導主任和組長應由校長挑選具有輔導熱忱和專業知識的教師擔任。在輔導專責單位中,專任輔導教師應該是主要的工作人員。 4.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這項規定表示專任輔導教師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的員額編制應該依據學生輔導法的規定進行。學生輔導法中具體規定了這些工作人員的編制標準和要求。這個規定確保了學校在進行輔導工作時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進行工作。 以上是對國民教育法第21條的逐條釋義。該法條規定了學校在學生輔導方面的相關要求和措施。這些規定是保障學生權益和提升學生輔導工作的重要法規依據。 (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

立法沿革 2

(0680508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之依據。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 學生輔導法法規
  • 名詞
(0680508 制定)

本條規定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之依據。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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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輔導專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