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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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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教育法第22條規定學校應設置圖書館(室),並且應該預算購買圖書,訂定閱讀課程,以及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這意味著學校在執行國民教育時,必須提供圖書館資源,讓學生有機會閱讀不同的書籍,並鼓勵學生積極閱讀課外書籍。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促進學生的閱讀興趣和能力的發展,以及培養他們的綜合素養和創造力。 參考資料: - 國民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2

(0680508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0508 制定)

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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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22 條規定:「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