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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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疾病,經指定醫師證明一時不能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緩學,但健康恢復時,仍應入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由學校勸導督促,如不遵從,報請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091122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已入學適齡國民之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強迫入學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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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疾病,經指定醫師證明一時不能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緩學,但健康恢復時,仍應入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由學校勸導督促,如不遵從,報請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091122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已入學適齡國民之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強迫入學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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