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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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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此法條,目前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立法沿革 3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疾病,經指定醫師證明一時不能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緩學,但健康恢復時,仍應入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由學校勸導督促,如不遵從,報請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091122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已入學適齡國民之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強迫入學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故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疾病,經指定醫師證明一時不能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緩學,但健康恢復時,仍應入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由學校勸導督促,如不遵從,報請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091122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已入學適齡國民之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強迫入學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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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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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迫入學條例第 1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迫入學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迫入學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