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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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強迫入學條例第11條的規定,如果被處以罰鍰且超過繳納期限而未繳納的話,應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強迫入學條例》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1條規定了對於未依規定繳納罰鍰的處理方式,即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範例: 假設某人未按照強迫入學條例的要求,未依規定繳納罰鍰,且超過了繳納期限。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相應的處罰是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立法沿革 2 版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痼疾或肢體殘廢,經指定醫師證明不堪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免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痼疾或肢體殘廢,經指定醫師證明不堪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免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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