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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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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強迫入學條例第11條的規定,如果被處以罰鍰且超過繳納期限而未繳納的話,應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強迫入學條例》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1條規定了對於未依規定繳納罰鍰的處理方式,即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範例: 假設某人未按照強迫入學條例的要求,未依規定繳納罰鍰,且超過了繳納期限。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相應的處罰是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立法沿革 2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痼疾或肢體殘廢,經指定醫師證明不堪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免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330628 制定)

學齡兒童如因痼疾或肢體殘廢,經指定醫師證明不堪入學,並經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得准其免學。

(0710430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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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迫入學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迫入學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迫入學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