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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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設置,除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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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的設置原則為便利學生就讀以及分別設置。其次,該條還規定學校規模不得超過四十八班,如果學校規模過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並重新劃分學區。此外,對於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的地區,政府可以採取設置分校或分班、提供膳宿設備、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等措施,以有利於學生就讀和學習。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國民教育法及相關法規、政府公告、教育部相關文件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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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