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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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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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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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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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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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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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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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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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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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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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