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3條的內容: 1. 依據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給接受教保服務的身心障礙幼兒。同時,也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補助其費用。 範例:例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可提供早期療育團隊,包括教師、專業治療師和社會工作者,為接受教保服務的身心障礙幼兒提供專業支援。 2. 根據第2項,中央政府應該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提供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範例:例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款項,用於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以加強該市的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供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充分照顧服務及協助地方政府發展學前特教,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主動提供專業團隊, 二、第二項明定相關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為提供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充分照顧服務及協助地方政府發展學前特教,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主動提供專業團隊, 二、第二項明定相關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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