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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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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條,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在中央層面,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在直轄市層面,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面,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此外,當該法律所規定的事項涉及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時,各該機關應予以配合辦理。 參考資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31

立法沿革 3

(1000610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立法理由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適用規範

(10705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0 制定)

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適用規範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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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