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條,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在中央層面,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在直轄市層面,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面,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此外,當該法律所規定的事項涉及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時,各該機關應予以配合辦理。 參考資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3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立法理由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適用規範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適用規範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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